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辐射的容许累积剂量

辐射的容许累积剂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但是下方给出的值
适用于全身所接触的外部辐射。
这些值由 ICRP 制定。

  • 放射工作人员,类别 A:20 mSv/年
  • 放射工作人员,类别 B:5 mSv/年
  • 从事非放射工作的公众:1 mSv/年

通常情况下,每年 20 mSv 的全身水平值可折算为每周 0.4 mSv 和
每小时 10 μSv(按每周工作 40 个小时算)。
此类水平值为可接受值,并不代表从事
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实际上应当接受该等剂量。
在工厂及建筑工地等地方开展射线照相工作时,必须将非放射工作人员及辐射使用区域的界限纳入特别考量,而且必须遵循每小时不超过 10 μSv 的剂量率要求。
在带电同位素容器外表面测量到的值也不应该超过
该值。